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本质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本质区别
1、暴力威胁内容不同
暴力相威胁是二罪的交叉点。抢劫罪的威胁仅限于人身暴力威胁,其力作用于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包括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财物等,可以使用轻微的有形力,但其力作用于物。
2、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强,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较弱,即使肢体性的合理冲撞,一般性的语言暴力,显著轻微,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3、取财手段与方法不同
抢劫罪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而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企图使对方达到内心恐惧,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4、数额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也是个数额犯,达不到法定数额,不入罪,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而抢劫罪则是行为犯,抢劫财物的数额大小不计。
5、实际受害人的体验不同
对于受害人身体上遭受伤害的,毫无疑问是抢劫罪;而对于精神上的伤害,一般是敲诈勒索罪。
6、从受害人结果状态上来看
抢劫罪是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意志表达不充分,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中,不服从加害人的吩咐,就面临着进一步被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则是不敢反抗,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回旋延缓的余地。
7、犯罪客体的指向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客体,是对人和物的双重危害,所以劫到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的,都可以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法益。
8、手段行为实现的时空距离不同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具有当场实现的可能性,如不同听从指示或安排,就会当面施加暴力等;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从危险的现实可能性转变为直接的现实性尚有一段时空距离,没有紧迫性,如通过电话、第三人传达目的行为的内容,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9、取得财物形式不一样
直接从受害者控制范围抢过财物的,属抢劫罪;受害者主动将财物交出的,一般认为是属于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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