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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是严格保护任何一个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的,所以当遇到被他人抢夺财物的情况,建议可以选择联系相关专业律师帮忙进行处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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