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
诬告陷害罪是情节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何谓情节严重,法律并未作出具体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此情节严重,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合而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所谓情节严重,即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比较严重,例如,诬告他人犯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罪行,且诬告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二、情节严重是指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情形。三、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诬告陷害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启动司法活动,只要一旦启动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如立案侦查,即构成情节严重。四、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对被诬告人进行告发以后,引起了被诬告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情形。五、情节严重主要指诬陷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如造成被诬陷人被司法机关错误取保候审、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
对于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应该是指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才能构成。首先,有人认为情节严重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比较严重,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因为诬告陷害罪的构成前提只是说诬告捏造他人的事实必须是犯罪事实,并非要是严重的犯罪事实才能构成,例如捏造他人故意杀人和捏造他人盗窃,虽然两种罪的刑法轻重存在差异,但都不影响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其次,有人认为情节严重主要指诬陷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如造成被诬陷人被司法机关错误取保候审、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对此,笔者认为,这应该属于诬告陷害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的情形,这对于行为人的量刑幅度有直接影响,但不属于诬告陷害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使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其涉嫌某种犯罪而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可构成本罪,至于被害人是否由于行为人诬告而受到刑事追究,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取保候审、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则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为规范法律实施,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应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化,以增强实际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网络、媒体、报纸及公共场合公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诬告陷害行为严重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的。
三、因诬告陷害行为造成被诬告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如何对诬告陷害罪量刑处罚
1、《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第243条、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陷害罪既遂,而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依照刑法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预备,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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