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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那种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还要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这样的特征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有两种情况:1,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2,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之所以有的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的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就是看防卫行为强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四)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

防卫须出于防卫认识与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既然防卫,就应出于防卫意图,它包括防卫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在意识上,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对方的行为正在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情况紧迫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意识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防卫人面对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客观事实,产生防卫认识后,如果没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动机,而是其它非法动机,其目的不是防卫目的,其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在新《刑法》条文中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为了更进一步鼓励人们进行正当防卫,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立法者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的立法思想。

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公民应当怎样依据这一规定正确地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呢 

首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实行防卫,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可以采取这种防卫的行为;其次,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犯罪的,而且还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和正在进行的,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停止,则不在正当防卫之列;再次,防卫行为只能是侵害者的利益遭到损失,而绝对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此外,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明显超过是指从对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来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作出的反击。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绝对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只要是对上述几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作出的防卫行为,不受限度的限制,即使是因防卫而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死亡的,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正当防卫非常重要,否则是正当防卫权利行使不当就变成防卫过当了。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不同观点

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大多数国家都未在《刑法》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对此作了规定,规定的情况又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未作出规定,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再加上人们对《刑法》理论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在理论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罪过形式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概括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其理由是:“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2、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这种观点指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3、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观点指出,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4、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该观点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防卫过当有哪些成立条件 在防卫的时候必须要能够把握好相应的力度,一旦防卫过当只会让当事人受到相应的刑罚,到时候可能要坐牢。关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其实还有很多的内容,想要详细了解的你可以在线与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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