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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关联行为都属于故意杀人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经典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夏某与妻子吴某关系一直融洽。2004年1月的某天,吴某在结冰的路上行走时滑倒,致一条腿骨折。此后吴某陷入伤痛之中,加上面临经济困难,产生自杀念头。被告人夏某在劝说吴某打消轻生念头无效后,在眼前艰难处境的压力下也产生不想活的念头,便与吴某商量两人一起上吊自杀。夏某在租住的地下室中准备了两张一高一矮的凳子,并且准备了绳子,他先将妻子扶到矮凳子上,又从矮凳子扶到高凳子上,让其妻子站在凳子上,然后将绳子的一端系在妻子脖子上,另一端系在地下室的下水管上,接着将妻子脚下的凳子拿开,其妻脚动了几下即窒息而死。过了十几分钟,夏某也准备上吊自杀,但想到这样会连累房东,便打消了自杀念头,后去派出所自首。

本案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已有自杀意图,被告人夏某帮助被害人自杀,“其主观上明知会出现他人死亡的结果仍故意为之,客观上其积极主动地帮助被害人自杀,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夏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

2015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的妻子程某某因做生意被骗2850多万元,在某大酒店742房间服下从昆明带来的杀鼠剂“溴鼠灵”自杀未果,要求被告人帮其购买农药再次自杀,被告人不忍心妻子受苦,按照妻子的要求到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部,以2.5元帮程某某买来一瓶敌敌畏,程某某服下敌敌畏后死亡。经鉴定程某某系服农药敌敌畏中毒死亡。

当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程某某将要实施自杀行为,购回农药交予被害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协助被害人程某某自杀的行为,致被害人自杀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亦相对较轻,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最终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自杀关联行为都属于故意杀人吗

我国刑法既没有单独规定自杀关联犯罪,也没有在故意杀人罪中将自杀关联行为作为单独的罪状来加以规定,致使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的“杀人”情形,都依据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来处理。

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人均被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的理由都是被告人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自杀关联犯罪的单独规定,自杀关联行为是否能够定罪为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看具体的事实是否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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