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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病被遗弃而离婚何时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因患病被遗弃而离婚何时可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因患病被遗弃而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王某和张某于200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后张某患脑炎相继在社旗县妇幼保健医院、社旗县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积水后王某将张某送到北京市天坛医院。得知张某自小时候就曾患有脑积水疾病后不久王某返回家乡,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而张某答辩称现其患有重大疾病,王某起诉离婚是为了逃避丈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要求王某支付5 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被遗弃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王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王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因不能提供张某婚前确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欺骗结婚的证据,故其此项,本院不予支持。因张某在北京住院,王某未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且张某仍有病,仍需继续治疗,故张某要求5 000元的精神损失可部分支持1 000元,过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何时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法定情形包括:(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关于王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鉴于王某以对方自小患有脑积水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所患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基于对方的欺骗而结婚的,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在离婚时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关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鉴于王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相互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张某因患病丧失了自理能力情况下,王某作为张某的配偶,依法负有照料的义务,而王某在张某最需照料的情况下,将张某留在北京医院而自己返回社旗,其应履行的照料义务不履行,该行为属对张某的遗弃行为,故依照上述规定第四款之内容,“因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法支持张某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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