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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自诉代理人的职权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遗弃罪自诉代理人的职权有哪些

一般代理只能进行程序代理,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处理一般代理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的效力与当事人签字的效力不同,不能领取诉讼标的物等。

所以,只有一般代理人当事人还需要出庭处理实体权利。

全权代理的概念需要具体化,你特别授权给他,他就是特别代理,你愿意给他多少权力都可以。

遗弃罪自诉状怎么写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遗弃罪自诉代理人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不同的代理人的职权是不一样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并且在起诉前,可以委托遗弃罪自诉代理人书写自诉状,然后提交人民法院。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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