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有中止情节怎么处罚
一、故意杀人罪有中止情节怎样量刑
2009年7月,简某因工伤无法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之后便与妻子居住在其妹夫郭某家中跟随妹夫学做生意,2010年10月,简某发现妻子李某与郭某有性关系,李某承认,并对丈夫冷嘲热讽,夫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2011年大年初四,李某与郭某发生关系后回家,受不了妻子的讽刺和他人的指指点点,简某遂在李某与其子简某某睡着后,用铁锤捶打二人头部,致使妻子李某重伤,儿子轻伤,见儿子简某某挣扎后简某产生怜惜,遂停手,并自行报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故意杀人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简某怜惜儿子,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并积极救治被害人,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简某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事后李某也表示自己行为有偏差,愿意原谅丈夫的行为。
2011年6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简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对犯罪中止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的认定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促使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可耻,洗手不干;因被害人哭泣、求饶,而产生同情、怜悯之心,不忍再加害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受到刑罚惩罚;原有的犯罪欲望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满足或已经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动机,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别,但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的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犯罪中止怎么处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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