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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勒索财物而绑架威胁他人构成何种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为勒索财物而绑架威胁他人

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陈某某、江某某、黄某某四人在福建省漳平市第三中附近的铁路上,拦下赖某某和李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和陈某某上前殴打赖某某,并把赖某某和李某某带到该市一汽车站后面的破房子里,江某某和黄某某看住李某某,在赖某某称没钱的情况下,陈某某以有人出500元要砍断赖某某手为借口,并说如果赖某某拿出1000元来,要把对方的手砍断,赖某某被迫同意给500元钱。后被告人邓某某和陈某某将李某某留在现场做人质,等拿到钱之后才放李某某回去,江某某和黄某某跟随赖某坚回家取钱。到家后,赖某某趁他们不注意,将江某某和黄某某关在房间里,与家人将他们抓获并报警。当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前往解救李某某时,被告人邓某某和陈某某逃脱。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等四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相似与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根据本案案情来分析,实际上是邓某某、陈某某等四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挟持其中一人李某某作为人质,并在一定时间内实际控制人质,同时逼迫人质外的第三人赖某某回家去拿赎金的行为。在这里应当注意到四被告人开始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已从同一体两个人身上向俩人分别体转化,且其威胁的内容是称将来要实施的暴力,这已经符合绑架罪实施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系分别不同的人,同时绑架罪中非法剥夺被绑架人李某某的人身自由也只是四被告人的一个手段行为,也是从受害人李某某身上的抢劫行为转化为绑架行为中的一个转变。

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赖某某与李某某先是被劫持到一个房子里,但当四被告人通过暴力手段探知他们身上没有钱时,以受害人李某某作为人质,由另外俩人跟随赖某某回家拿钱,此时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此时的李某某已经成了四被告人手中的人质,随时可以根据情况加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抢劫的连续过程,但在这里是有细微区别,对被害人赖某某来说是抢劫的持续过程,四被告人对其的行为仍停留在抢劫行为上,构成抢劫罪,但对被害人李某某来说,是从抢劫行为转化为绑架行为,此时对她的加害具有双重性,即本身面临的暴力性,同时又存在李某某本身意志外因素的暴力性,她的地位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中被害人地位,生命健康权完全取决于她意志以外的因素,完全控制于留守她的俩被告人手中,俩被告人完全可以根据钱财是否到手的情况而决定是否要进一步加害其生命健康权,并且完全有条件加害。因此,本案四被告人同时犯了抢劫罪和绑架罪,是属于一个阶段存在两个犯罪行为,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本案应定为绑架罪。

综合上面的介绍,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是严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为勒索财物而绑架威胁他人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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