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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侮辱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毕竟才进行现代化几十年许多人群普遍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所以社会上侮辱他人的行为经常能够看到,比如对于扫地的工人或者服务行业的人肆意进行辱骂,如果觉得受到侮辱比较严重的人不妨试着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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