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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属于公述案件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侮辱罪属于公述案件吗

属于的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侮辱罪的话,一般情况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需要自己收集相应的材料,然后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报警处理的话,警察一般只是调解的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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