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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吗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

它有下列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把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何认定这时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其所附条件"是无效的.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就赔偿其多少保险费.这里的"当事人出现事故"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条件的种类

分析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条件分为两组,一组是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即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当事人已经开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其权利义务即失去效力.例如,某甲将自行车借与某乙,双方约定,甲的儿子要用白行车时,某乙即还车.这里的"甲的儿子要用白行车"即是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甲和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即解除.

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例如:某甲与某乙约定,如果某乙考上大学,某甲即送其一台收录机.这里的"某乙考上大学"即是积极秦件.

消极条件.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还如上例,双方约定,如果某乙考不上大学,某乙送某甲一台收录机.这里的"某乙考不上大学"即是消极条件.上述两组条件可以联系起来运用,成为积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保险合同的一些性质的介绍了。其实它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大家在遇到自己的有关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来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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