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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公共场所包括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猥亵儿童罪公共场所包括哪些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公共场所请莫吸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馆〔店〕、

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二、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三、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四、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无、猥亵儿童罪的法律依据

1、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是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够成该项犯罪,而且无论儿童本人的意愿如何都不影响该项罪名的成立,猥亵儿童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影响也是非常坏的,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法律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对其处罚也要从严,这是对儿童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的保护。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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