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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确学校防性骚扰的义务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确学校防性骚扰的义务吗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专家表示,此举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利于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防火墙”。

二、性骚扰能判刑吗

只有情节严重,达成猥琐罪才会判刑。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性骚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2020年《民法典》正式颁布,2021.1.1开始施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学校、机关、企业有防范义务。修改结果可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确学校防性骚扰的义务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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