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有问题开发商是否担责
一、房屋采光有问题开发商要不要承担责任
房屋采光设计存在缺陷
2013年3月,刘先生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山庄的一套期房。2014年5月,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当年冬季,刘先生发现房屋朝南的卧室和客厅在冬至前后两个月都没有日照。他与**公司交涉解决未果,将对方起诉,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房屋采光有问题开发商是否担责
法院认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中**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虽然**公司强调已经将设计图纸等贴在公告栏中,但其并未向刘先生说明该房屋采光存在缺陷。刘先生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从图纸中辨识该房屋存在的问题,且刘先生在5月验收房屋,并非冬季,无法在当时发现该问题。而**公司作为该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其所售房屋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对购房者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刘先生索赔房屋贬值费和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因未举出证据证明数额,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屋采光权与哪些法律规定
房屋采光权与哪些法律规定,关于采光权,我国法律做了以下规定: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房屋采光有问题开发商要不要承担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开发商在兴建房屋的时候,侵犯了公民采光权的,开发商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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