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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案例分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耀,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顺河路40号院1号602室。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于2002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转为在郑州市**公司监视居住,2003年2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9日,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姚*勤,**呐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润,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呐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东关村。系被告人张*耀之朋友。

被告人张*泉,笔名张*夫,男,193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百文依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245号3号楼2单元13号,因涉嫌犯巅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中原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玲、段*创,**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04)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张*泉犯诽谤罪,于2004年12月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及其辩护人姚*勤、范*润,被告人张*泉及其辩护人李*玲、段*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9月初,被告人张*耀与其妻葛*英(另案处理)商量找被告人张*泉撰写文章,以便在9月9日借纪念XXX逝世28周年之际进行散发;后被告人张*耀鼓动张*泉撰写文章,向其承诺如出事不用其负责;9月6日、被告人张*泉将撰写的《XXX--我们永远的领袖》,署名“宋-梅”的煽动性传单交给被告人张*耀,该传单恶意诽谤党和国家原领导人XXX、XXX;9月7日早,被告人张*耀将该文章复印件和100元钱交给王*清,让其印刷2000份;上午10时许,葛*英将该文章以“影子”的网名上网后又下载,制造从网上下载的假相。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耀和王*清到郑州市京广北路38号楼对该煽动性文章进行讨论,并预谋商议9月9日散发传单的行动计划;9月8日,王*清将印制好的大部分传单交给被告人张*耀:9月9日,被告人张*耀以借XXX逝世28周年之名散发煽动性传单“XXX--我们永远的领袖”300余份,被当场抓获。2、2002年7月上旬,被告人张*泉将一篇题目为《党的十六大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战斗任务——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大问题的严正声明》的煽动性文章交给被告人张*耀看,并称“这篇文章写的好、是我见过的最尖锐的”。被告人张*耀和其妻葛*英看过后预谋给更多的人看。7月8日,葛*英按约定到郑州市**通讯印刷厂准备取该文章的印刷件时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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