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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刑诉法就能防止刑讯逼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是否在刑诉法中修改就能防止刑讯逼供

当前刑讯逼供的问题并不在于立法层面。所以,修改刑事诉讼法并不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所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法不依,热法不严。在实际操作中,刑讯逼供的问题无人过问,更无人监督。从目前披露的佘样林等几件冤案来看,每一起均是由于被害人的出现或者真正的案犯被抓获,冤情才被昭雪,刑讯逼供的问题也从而浮出水面。试想,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以刑讯逼供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平反纠错,这类案件会被推翻吗!不少的被告人在法庭上都会反映刑讯逼供的问题,但审判人员大多是充耳不闻或者环顾左右而言它。而对于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犯罪成本极低、风险极小,好不容易查获也是内部不痛不痒的处理,即使送上法庭,也是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缓刑的多。这就更加怂容了刑讯逼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无需多言。在目前的刑事领域中,刑讯逼供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从近段时间披露的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来看,无不闪现刑讯逼供罪恶的影子。现在,由刑讯逼供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越来越严峻,不但令广大民众深恶痛绝,也引起了司法界和立法界的高度重视。目前大家形成的共识,是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解决。当然,我们不否认这一出发点是好的,但遗憾的是,修改法律,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更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来看,在立法上对于刑讯逼供是有着很强的制约性的。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而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有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至于沉默权,虽然刑诉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来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有沉默权的。至于律师的介入,刑诉法第96条也有明文规定,是赋予了相关的权利的。而且,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6部门在98年就出台的刑诉法实施意见中就专门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进行了更为周密、详细的规定。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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