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
对故意伤害罪,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查明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要认定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必须确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损害后果的产生原因并不是单一的,仅仅就由伤害行为引起,总是介入了各种各样的因素,使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变得复杂,对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其它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详细认真的分析,对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罪重罪轻,有着十分重要的刑法学意义;
首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为严重结果,即伤害后果的认识。这包括:
1、结果犯的主观罪过,是行为人对行为危害结果的认识态度。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结果犯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有罪过。评价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是要分析其主观上是否对危害结果有罪过,对危害结果是否预见或明知,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的唯一因素。
2、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伤害结果。故意伤害罪属结果犯,必须要求伤害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即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结果发生,因而发生这种结果的,是伤害故意。这种伤害的结果,其实质就是轻伤以上的结果。
当然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不能认识到轻伤标准,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是能够认识到的。比如打人一铁棍,行为人就应当认识到其伤害结果达到严重的程度。行为人可以对犯罪的标准一无所知,但至少他自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判断。当然具体最后是否严重到一定程度,要由相关法律部门去鉴定。再如,当胸推人一下,行为人一般情况下主观上就认识不到其行为会达到伤害的程度,其主观上就不存在犯罪故意。
其次,实践中应当区别伤害与殴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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