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预售时未告知买方房屋内铺有公共管道怎么处理
开发商在预售时未告知买方房屋内铺有公共管道如何处理
开发商在预售时未告知买方房屋内铺有公共管道
1999年8月19日,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A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地产公司位于某小区11号楼1306号住房一套,房价款合计为l,836,230元,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5月31日,但双方未就该房屋内的管道铺设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向房地产公司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房屋交付前,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称:“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暖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会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李某于2001年3月9日致函房地产公司,表示“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已进行公共通过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后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向李某交付了涉诉房屋,房屋内有管道通过,房内局部进行了金属扣顶吊顶。2002年3月,李某曾起诉要求拆除涉诉房屋内的管道,因该管道系由多家业主共甩,拆除该管道将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2002年11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86,000元;如不能认定李某违约,要求房地产公司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使房屋价值贬损的部分进行补偿。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涉诉房屋内铺设管道是否影响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
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约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订立合同。对于李某房屋内是否铺设管道问题,双方虽在合同中未作约定,但因涉及李某切身利益,房地产公司应在售房前如实告知。现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意见酌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给李某人民币34,500元。
律师提醒: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有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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