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漫谈
从广泛的、一般的意义上讲,权利和义务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国家、家庭和个人等各个方面。在这里,仅从法律意义上对权利和义务作一简单的解释。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由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和承担的,其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上的权利就是由法所规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权利与权力一词也是不相同的,权力强调职权性和强制性,而权利则着重体现实现利益的手段和方式。从权利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权利的特证一是由法所规定和确认,二是其实现的前提条件是由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保证,三是一种法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就是由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其明显特征之一就是义务人作出一定义务或不作出一定义务的必要性,如果义务人违反了,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立的、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统一的,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有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要实现自己取得货物所有权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卖人履行自己按约交付货物的义务。反之亦然。而且,买受人取得货物是自己的权利,但相对出卖人而言就是义务。可见,货物的交付或所有权的转移这同一行为,对于货物买卖双方而言就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而另一方恰恰是义务的履行者。依此可以明显看出,权利与义务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相对性,是不可分离的。第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共存于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之中。义务主体同时是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比如在人身关系中,肖像权人在享有自己的肖像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不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的义务;监护人在履行自己不非法侵犯被监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教育、监管被监护人的权利。在这里,肖像权人和监护人就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无论是肖像权人或监护人,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或享受权利。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几乎存在于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任何时间、各个方面,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等。可见,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在一个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度里,人们的行为时时处处都会受到法的规范,因此,时时处处就会产生或存在权利与义务。比如在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某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某某某,张三借了李四一万元钱,抢劫银行的犯罪嫌疑人是陈某,某商场漏税三千元等等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便构成了它们的内容,也正是由于权利人享有权利或义务人承担义务才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关系,无权利义务就无所谓法律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依-约合法地履行义务就意味着维护自己的权利;合法、合理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就象征着履行义务。因此,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就要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积极合理地履行义务,就是实现自身权利的最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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