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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赌气购毒丸自杀责任谁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因琐事和家人赌气后,17岁的少女小雨去渔具店谎称买“毒鱼丸”灭鼠,以每粒1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粒“毒鱼丸”。随后,小雨不听三个同学的劝阻强行服下毒药,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小雨所服残余的“毒鱼丸”检出氰化物成分。突遭丧女之痛的小雨父母,愤然将无销售危险物资经营许可证的渔具店老板告上法庭。

近日,该渔具店老板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危险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认定该老板在民事责任部分承担20%的责任,须赔偿死者家属两万元。

法官说法:

17岁少女自购毒丸担主责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民事责任。小雨在案发时已年满17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有关活动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雨的父母在教育女儿时方法不当,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渔具店老板,在未取得危险物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只有17岁的小雨出售“毒鱼丸”,其行为与小雨死亡之间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小雨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其父亲和渔具店主应分别承担20%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又运输核材料的;非法买卖、运输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等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TAG标签: 小雨 名誉权 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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