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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幼女性侵案件——强奸罪是怎么回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海南幼女性侵案件——强奸罪是怎么回事

海南万宁一小学校长陈某连同当地房管局职员冯某带6名女学生开房,使6名幼女遭受性侵。

一、案情介绍

2013年5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6名小学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连夜四处寻找无果。第二天晚上11点,4名女生在海口被找到,直到第三天上午10点,另外2名女生才在万宁长丰镇马坡大洲岛度假村被找到。在这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都迷迷糊糊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处还出现青肿。经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经相关调查,引起这起失踪的原因竟然是是海南万宁一小学校长陈某连同当地房管局职员冯某带6名女学生开房,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二、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三、强奸罪的处罚幅度

1、强奸罪在一般情形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强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女性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女性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女性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女性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抢劫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时,无论加害人主观是是否知道其为幼女或者发生关系是得到幼女同意的情况都将作为强奸幼女处理。)

小结:海南万宁6位小女孩的遭遇令人心痛,她们还有很多路要走。而此次遭遇的性侵犯事件将会带给她们一生的伤痛。让我们祝福她们,并希望法院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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