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审判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9月7日上午,宝安法院对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强奸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x利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叶x峰、晏x广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杨x利与小学同学杨x松在深圳偶遇,并认识了杨x松的妻子被害人王某某。同年10月22日21时许,杨x利带着被告人叶x峰、晏x广来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杨x松和王某某一家经营的家电修理店处。杨x利将店铺卷闸门踢开后强行进入维修店内,并要求叶x峰、晏x广在店外看守,不让他人进入。叶x峰、晏x广随即退至店外守候。接着,晏x广因有事先行离开,叶x峰继续在附近守候。在店内,杨x利不顾王某某的反抗,强行搂抱、亲吻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随后,杨x利尾随王某某进入卧室,在王某某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一直躲在店内杂物间观察的杨x松打电话报案,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将杨x利抓获,叶x峰见状自行离开。同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叶x峰、晏x广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在此过程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利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叶x峰、晏x广受杨x利指使,在杨x利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时为其望风,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亦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杨x利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叶x峰、晏x广当庭表示服判。
【延伸阅读】
强奸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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