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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有何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拐骗儿童罪同拐卖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两者是性质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拐卖人口则是将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获取钱财。因此,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营利贩卖,其性质即发生变化,而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拐卖人口的对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用以勒索儿童家长的钱财,即不再是拐骗儿童的犯罪,而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中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人口罪规定了三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

(一)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第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刑法第262条规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拐骗儿童有虐待、奴役情节的;多次拐骗儿童的;引起儿童亲属忧虑成疾或者死亡的,均应依法从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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