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强奸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既然是犯罪行为,行为人肯定是要受刑事处罚的,也就是俗称的“蹲监狱”的。那么,犯了怎么判刑?而在市的话这个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已作为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8)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强奸同一妇女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奸淫同一幼女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持枪支、管制刀具及其他作案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要是属于强奸未遂的话,那么就会比照既遂的处罚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是强奸妇女多次的,则就会在适当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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