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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伪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主观上,行为人有恶意即有意制造虚假案件事实的证言或鉴定,严重歪曲案件事实真相或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客观上,行为人在法庭上进行了虚假陈述或提交了虚假鉴定。如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整个案件的认定将会被推翻所以伪证必须予以制裁。

证言或鉴定结论的虚假,表明证人的证言或鉴定人所得到的结论掺进了某些主观成分,虚假有两种情况:一是证人、鉴定人在感知案情、作检测时,因主观或客观条件限制形成了不真实的陈述和错误的数据;二是证人、鉴定人故意作伪证而形成的假证词和鉴定结论。前者属于“误证”,不属于伪证的范畴。

对于伪证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伪证的处理不可谓不重。在严厉打击和制裁提供伪证、假证行为,以杜绝伪证、假证和确保法院行政审判质量的同时,还应当采取积极的建设性的措施,保证证人如实作证。证人作证宣誓制度就是这样一种积极措施。证人宣誓指证人依法出庭并对其提供的证言向法院宣誓:其陈述忠于事实和法律,并愿意承担证言不实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样能够克服证人因恐惧、疑惑出现的心理抑制,增强证人说出事实真相的勇气,强化证人作证意识的责任机制,有效遏制或追究伪证和假证行为。另外,加强证人、鉴定人权利保护,实行激励性的证言奖励制度,也能够起到防止假证、伪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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