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身份证给吸毒者是否构成犯罪
提供身份证给吸毒者是否构成犯罪
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将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排除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射程范围之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除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并符合其他要件的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不能再按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提供身份证供吸毒者开房的行为性质:
由于吸毒者大多在公安机关留有案底,利用吸毒者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吸毒,很快会招来公安机关的及时查处,所以吸毒者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往往借用不具有案底人的身份证进行开房,此现象非常普遍,如何追究提供身份证者的责任自然需要涉及。笔者认为,由于利用身份证登记是取得宾馆、酒店房间的前提条件,提供身份证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提供场所,所以明知他人借用身份证开房用于吸毒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不明知他人用于吸毒的,由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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