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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诬告陷害罪的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诬告陷害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到公安机关控告。当然到检察院也可以!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观点颇多,但无外乎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只是各有所侧重而已。“诬告陷害罪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被害人受刑事追究,侵害的主要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以,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中,最主要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刑法将诬告陷害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就体现了这一观点。

2.客观要件

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认定诬告陷害罪是否成立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个方面,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人受刑事追究,因此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这是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观上的必备条件。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因出于推卸责任或维护公益而致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鉴于其本意并不是以他人无辜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不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行为人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非出于直接故意,只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第二个方面,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这是构成诬告陷害罪最本质的特征。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某种事实。“诬告陷害罪的罪状的表述可以判断出捏造的事实必须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或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如果告发的是真实的事实,即使在情节上有所夸大,亦属检举失实,不能构成犯罪。但捏造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而不必要求所捏造的是整个犯罪事实。第三个方面,行为人必须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这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告发,是指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告发既可以向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向被诬告者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向司法机关转送的机关告发。告发可以是口头或文字的形式,也可以包括其他一切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追诉的方法和手段。”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没有实施告发行为,那么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就不会知晓所谓的犯罪事实,也就根本不可能对他人提起诉讼。反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告发后,即使被陷害人最终未受刑事追究,也不影响诬告陷害罪的构成。最后,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第四个方面,告发必须有特定的诬告对象,诬告必须是针对“他人”的诬告。“所谓他人,应是特定的、具体的对象,通常情况下有名有姓,能够与社会上的人对号入座,或从诬告的内容中能够推测到,或明显地暗示了是谁也可以。”如果行为人只是针对广义的人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不能辨认出所针对的具体人,就不存在引起刑事追究的特定对象,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比较宽泛,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作为对象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如果不是有意陷害,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动机通常有栽赃、泄愤嫁祸于人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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