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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如何判无期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故意杀人罪如何判无期

案例

案由:故意杀人

公诉机关:xxx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机关: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被告人邓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邓xx在临泉县单桥镇大王庄行政村邓庄邓x才家喝酒时,因琐事与郝xx发生争执并厮打。下午16时30分许,在邓xx家过道门口,二人再次发生厮打,邓xx持割菜刀朝郝xx后背、臀部、头部连通数下致郝xx倒地,郝xx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郝xx溪颈部左侧总动静脉被刺断造成严重失血性休克死亡。2012年12月11日邓xx被xxx公安局抓获。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为其故意杀人一案提供辩护。

案件分析与办理:

一、案件办理思路

1、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首先,邓xx与被害人无怨无仇,其关系较好,没有杀死被害人的动机;其次邓xx使用的割韭菜刀,不是事先准备或事中寻找索拿,而是在被制服压迫遭受暴力的状态下,为了制止被害人对其殴打侵害行为,才顺手摸的;另外,从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来看,被害人损伤部位在臀部、肩部、头部以左面、左耳为主,这些部位并不是要害部位,仅有一处颈部损伤,且是在邓xx被悟住眼睛,不能辩清方向时捅到的,显然,邓xx并非要致命于被害人;因此,嫌疑人邓xx主观上只是为了伤害被害人,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依法不涉嫌故意杀人罪,只应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

2、案发时被告人系被被害人骑在身下,不停的暴打,被告人邓xx为了自我保护,避免其遭受严重的伤亡,不得已才用刀捅被害人,故邓xx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二、本案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邓x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即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出于过失。

结合本案卷宗材料反映的事实来看,嫌疑人邓xx与被害人郝xx平时关系很好,两人又系连襟,案发当日,是被害人邀请邓xx同去打牌,打牌后,又同在邓x才家吃饭,席间,因被害人拒绝喝酒,加之其语言污秽,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起身先动手,被邓x才拉住,两人被拉开后,邓xx返回家中,被害人也离开邓x才家中。邓xx用割韭菜门割了韭菜在家中为孩子做饭,并随手将割韭菜刀扔在家过道门口,并在过道门口摘韭菜。这时,被害人和郝x林、邓x和三人突然来到邓xx家中,邓xx热情接待,给烟倒水,然而,被害人气势汹汹兴师问罪的质问邓xx,并蓄意打架,邓xx为避免发生事非,还询问邓x和管不管这事,被害人不容宽说,立即上前殴打邓xx,将邓xx打倒在过道门口地上,被害人骑在邓xx身上,并按住其眼部,对其不停的暴打,邓xx在地上根本无力反抗,为了制止被害人继续对其暴打,在情急之下,邓xx才顺手摸到割韭菜刀向其臀部捅,被害人没有停止殴打,而是继续殴打,在此情况下,邓xx才用割韭菜刀向其背部上方捅,因邓xx被捂住眼睛,其本人在当时状况下并不清楚其捅的背部上方的具体部位,更没有想到刺断被害人颈部左侧颈总动静脉。

上述事实可以清楚地说明:1、邓xx与被害人无怨无仇,其关系较好,没有杀死被害人的动机;2、邓xx使用的割韭菜刀,不是事先准备或事中寻找索拿,而是在被制服压迫遭受暴力的状态下,为了制止被害人对其殴打侵害行为,才顺手摸的;3、从xx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来看,被害人损伤部位在臀部、肩部、头部以左面、左耳为主,这些部位并不是要害部位,仅有一处颈部损伤,且是在邓xx被悟住眼睛,不能辩清方向时捅到的,显然,邓xx并非要致命于被害人;4、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邓xx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希望或放任。

因此,辩护人认为,嫌疑人邓xx主观上只是为了伤害被害人,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依法不涉嫌故意杀人罪,只应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

2、犯罪嫌疑人邓xx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案发现场,先是被害人上门故意找事,将犯罪嫌疑人邓xx骑在身下不停的暴打,其殿部、肩部被捅时,被害人仍然对邓xx实施暴打侵害行为,邓xx为了自我保护,避免其遭受严重的伤亡,不得已,为制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才用刀捅被害人,但结果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发生。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邓xx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显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被害人郝xx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起初,两人发生争执已被拉开劝回家中,然而,被害人却突然再次找上邓xx家门,无视邓xx的热情接待和和气态度,而是前来故意寻事殴打邓xx,并且,证人邓x才在笔录中讲“郝xx先开始气还没消,要上中礼家去找中礼,还说非把中礼打跪地上”,由此可见,被害人郝xx为发泄私愤,二次有目的蓄意对邓xx实施伤害,才导致本案发生。显然,被害人郝xx对本案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

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会见被告人;2、复印、阅读相关证据;3、收集相关法律、法规;4、协助分析案情、草拟法律文书,包括阅卷笔录、辩护提纲、辩护意见等;5、出庭辩护。

案件总结与体会:

尽管本案已经判决确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个人还是认为被告人只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具体来说:

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严重的犯罪,因此,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但故意杀人的情况很复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划清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这两种故意的共同点是: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的问题,正如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一样。

2、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伤害是故意的,但对于死亡结果却是过失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结果加重犯。在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时候,不仅要查明行为人对伤害的故意,还应当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过失。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基于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但造成他人死亡的,只要死亡结果是伤害行为造成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主观上具有过失。

3、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重点,是要从故意的内容来确定行为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从犯罪起因,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有抢救的意愿或者行为,有无预谋犯罪,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综上,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较好,又有亲戚关系,故被告人不可能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仅有伤害的故意。另,事发当时二人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在厮打中处于劣势,情急之中,顺手抓住一把刀,用于自卫,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被告人应当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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