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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罪名与强奸罪哪个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嫖宿罪名与强奸罪量刑

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于2015年11月1日废止。

嫖宿幼女罪可处5至15年有期徒刑,强奸(幼女)罪可处3至10年有期徒刑。简单的说前罪要还要重一些,但在司法实践中前罪较少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

之前《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罪名与强奸罪区别

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在很多时候我们女性最害怕的就是强奸和猥亵了,者协会对女性造成很多的心理上的伤害以及阴影,所以在很多时候这种犯罪行为使我们最唾弃的也是让我们最愤怒的,下面就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嫖宿罪和强奸罪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强奸罪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

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

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迷信、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式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妇女丈夫进行奸淫;利用或假冒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征就是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对之强奸。

二、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只要男方生殖器一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构成强奸罪既遂。至于其手段,也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才可构成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奸淫行为,不论所采取的是暴力、胁迫,还是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亦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应以本行为论处,构成强奸罪。对于以暴力、胁迫或采取麻醉等强制性手段奸淫的,则应属于本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典型强奸行为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非典型的以强奸论的行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我们国家对于女性的保护措施相信已经做得很足了,但是还是有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女性再出门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身上也一定要有防范的东西,才能保护自己,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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