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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钟××,男,1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广东省××××××××。

上诉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被抓获,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判决判处死期,缓刑二年。上诉人认为一审罪刑不适应,量刑过重,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第一项,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违反审级制度,理由如下:

1、上诉人应当在××县人民法院一审,而不是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被告人有四人,是共同犯罪,除本案上诉人于20××年一审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三人均于200×年在基层法院××县人民法院一审。而《刑诉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全案要么由××县人民法院一审,要么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即使上诉人符合刑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那么其余被告人于200×年上诉人在逃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其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受到了只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待遇。再退一步而言,即使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刑诉法的第二十三条管辖变通规定,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必须按《刑诉解释》第十五条下达全案改变管辖决定书,抑或按《刑诉解释》第十六条下达全案同意移送决定书。

2、上诉人在并不知晓改变管辖决定书或同意移送决定书的情况下,交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主审法官就先入为主观念就注定了上诉人一审的命运:可能被判无期徙刑或死刑。

3、同案上诉人与其它几个被告人不同审级,区别对待,让上诉人在韶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接受更重的刑罚,如何做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二、(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理由如下:

上诉人并未如判决书所言“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注:判决书第24页第七行]。同时不能根据主审法官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上诉人作出死刑这样的极刑的罚责。考量上诉人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具体量化。

1、除法定情节外,犯罪过程、手段等均未如判决书所言“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上诉人在案发时喝了酒,这可以从同案人蓝善东供述“钟××、黄××、梁××等人也喝了较多酒”,梁××供述“当时喝了很多酒”中印证。结合证人陈××所述“钟××用竹棍打了一下那个人的头部,那个人的便倒在路旁”;证人刘××证言“李××摇摇晃晃就倒在竹上。倒在竹上后,我就没有看见有人打李××了”;同案人黄××供述“我只见钟××用竹棍的了一棍那个老板的头部”及上诉人供述“我用竹棍打了那个男子的头部、肩部各一下”等等均述打了一棍被害人头部后上诉人再没有动手打人可看出,上诉人致人死亡皆因醉酒一棍打死被害人。这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使用管制器械对被害人肢解、挖眼等非人道手段致人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

2、从犯罪动机、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来看,上诉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太。本案的事端因同案人梁××、蓝××等诈使醉酒的上诉人误以为被害人等杠倒开摩托车的梁××,上诉人且受蓝××指使参与殴打被害人。这与如未喝酒且没有诱因的神智清醒的正常人直接一棍打李××的头部致人死亡的故意犯罪的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从醉酒的环境和条件而言,并不能期待上诉人十分清醒的用竹棍打被害人非要害部位。从动机、环境和条件来看,上诉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太。

3、上诉人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具有悔过表现,未归案前,从上诉人逃亡的八年里,日日担心吊胆、夜夜恶梦连连,内心焦灼,过着非人的生活。归案后,上诉人如负重释。归案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同时,上诉人打倒被害人后,用水试图将被害人唤醒,积极找医生救人,只是客观原因,未能挽救上诉人造成的严重后果。这应当将一般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严格区分开来。

4、上诉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对未“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上诉人虽然一审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本案开庭在广东省韶关市××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因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犯罪地审理更为适宜,让被害者家属解气和让广大群众受到法律的教育。由于被害者家属人数众多,且其家属要求严惩上诉人,上诉人可以理解。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理由。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概念本身是一个主审法官的一个主观认识。不能将个人主观的认识归结到上诉人。

三、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来看,上诉人也应当罪不致死。细则中很具体的量化了上诉人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且上诉人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和细则中所确定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情形,而不是在一审法院过幅的自由裁量权下处以死刑的极刑。

综上所述,希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改判。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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