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判决书
遗弃罪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浦刑初字第4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1]0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遗弃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因经济困难,决定对其和妻子王某某共同生育于同日下午出生的一名极低体重早产女婴放弃治疗,将该女婴从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抱出并丢弃在本区张江镇孙环路、科农路路口一农田边。次日中午11时许,该女婴被发现,后被送至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救治,2010年11月22日17时15分,该女婴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该女婴系早产后继发新生儿硬肿症、肺出血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徐*楠、赵*茹的证言,新生儿出生记录、入室记录、病历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治能力的女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刘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源
审判员石*辉
人民陪审员戴*珍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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