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
一、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能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问题,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军人的配偶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其原因是,从破坏军婚罪的立法精神上来看,国家法律就是要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如果把军人的配偶也并追究刑事责任,就等于没有保护军婚,有悖于立法精神。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军人的配偶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其理由是,破坏军婚罪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经济生活以及共同的性生活等为主要内容,而且必须密切配合方能实现的一种犯罪,没有军人配偶的配合,犯罪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对这类军人的配偶,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刑法理论看,军人的配偶是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的。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具有共同的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在破坏军婚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男女双方在主观方面不但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且互知对方婚姻情况,在客观方面男女双方共同实施了同居、结婚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且这类共同犯罪双方又是以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再从立法上看,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军人配偶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根据的。
二、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男女双方实施了同居、结婚的行为,这里所指的男女双方,主要是指与军人配偶同居、结婚的一方与军人配偶一方。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现役军人。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结婚。这里的明知,既可以理解为明知他人是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结婚,也可以理解为明知自己是军人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结婚。
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精神,法律本身并没有排除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
三、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军人配偶本身行为不轨,甚至主动调情并勾引他人以至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婚姻,对这类军人的配偶如果不能及时惩处,那么即使对非军人配偶的一方打击得再严厉,也不可能有力地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相反还会助长军人配偶一方有恃无恐地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巩固军人婚姻关系极为不利。
如果绝对不惩处破坏军婚的军人配偶,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军人婚姻家庭,也达不到法律特殊保护军婚的立法目的,所以,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十分必要。对军人的配偶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破坏军婚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一般,军人本人不愿声张追究的,可以不作处理,但要严厉批评教育,不准重犯。相反,如果军人配偶不能真诚与军人保持婚姻关系,而且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军人一方又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则应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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