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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上诉辩护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故意杀人罪上诉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XXX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上诉人陈XX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人。受案后我们会见了上诉人陈XX,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陈XX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并处以刑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为上诉人陈XX作无罪辩护。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

(一)故意杀人,有人被杀死了吗?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对于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从客观上判断是否有人被杀死了,以杜绝疑罪从轻的司法陋习。辩护人通读一审判决书不难看出,本案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上诉人陈XX犯故意杀人罪,是因为陈XX供述的事实让人匪夷所思,因此法官主观上认为上诉人陈XX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在此有罪推定思维模式下作出判决,但在没有被害人陈*A尸体,也不知陈*A是死是活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风险极大。

犯罪要件和要素均应当接受递进式、交互式检验的理念,以确保刑法思维具有“位阶性”,在任何情况下得出的结论,都应当要经得起检验,特别是死刑案件,本案中,如果不能确定陈*A已经死亡,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诉人陈XX实施了杀害陈*A的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上诉人陈XX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陈力犯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一判决结果因“被害人”陈*A“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而无法检验其正确性,又怎么能保证该判决公正不阿、不枉不纵?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陈XX庭前的口供系非法取得,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不能排除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上诉人陈XX于201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关押XX市看守所,根据上诉人陈XX在一、二审法庭上的供述,侦查机关并未将其关押在看守所监室内,而是单独关押,侦查机关采取不让其睡觉、长时间审讯和刑讯逼供获得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可见,在上诉人提出其口供合法性问题时,公诉人应当提供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以排除合理的合法性怀疑。根据被告人陈*Z、陈*S在法庭上的供述,侦查机关录制了对上诉人陈XX的视频,再将该视频拿给二人看,引诱、胁迫二人作出有罪供述,然而在一审、二审中,公诉机关均未出示录音录像,此举说明非法取证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第三,虽然公诉人申请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但庭审中,上诉人陈XX、被告人陈*Z、陈*S均予以否认,公诉人并没有进一步提供审讯过程录音录像,以及陈XX、陈*Z、陈*S在接受讯问时所关押监室,无法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陈XX、被告人陈*Z、陈*S的口供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故依法应予排除。

第四,侦查机关对上诉人陈XX讯问达37次之多,讯问的次数在同类案件当中已经相当罕见,不排除侦查机关的讯问一直持续直至上诉人陈XX承认杀人事实为止的可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对上诉人定罪并处以刑罚,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本案上诉人陈XX是否实施了杀害陈*A的行为、陈*A是否死亡等事实无法确定。

其一,上诉人陈XX庭前的供述反复无常,对作案工具、尸体处理等重要案件事实有不同供述,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庭前的供述不能采信。

其二,陈*S、陈*Z就陈XX杀人的供述来源于陈XX本人,在陈XX的供述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二人的供述自然也就不具有任何的证明力。

其三,除陈XX本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XX实施了杀害陈*A的行为,即使陈XX的供述是真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上诉人陈XX有罪并处以刑罚。

其四,本案上诉人陈XX庭前供述中重要的犯罪事实,如手段、工具、抛尸等均存在较大出入,且被害人陈*A是否死亡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

其五,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缺失,无证据证明陈*A的生命权被上诉人非法剥夺,自然不能依据上诉人的供述作出有罪判决。

二、关于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XX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150件瓷瓶1个、10寸瓷盘1块,共计价值8250元。上诉人陈XX占有上述物品没错,但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陈XX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并占有上述物品的,以上诉人陈XX与陈*A的关系来看,陈*A既然将重要的证件及钥匙都存放于上诉人处,由上诉人保管,那么,还有什么理由不能将电脑、瓷器等物品存放上诉人处的呢,这样的结论更符合常理,上诉人陈XX合法占有上述物品的可信度高于非法占有。

三、“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综观全案,陈*A就是上诉人陈XX杀的可能性极大,但是案件中的口供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方。上诉人陈XX制作陈*A电话录音、信息给陈*A家人、半夜三更送雕像给分手多年从未谋面的女友等种种诡异行为,让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上诉人就是杀害陈*A的凶手。然而,法庭审判是严肃、神圣的,不能因为我们怀疑,就将上诉人陈XX定罪处罚。法律要对一个人定罪并处以刑罚,必须用证据来证明上诉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全案证据体系看似无懈可击,但是如果我们除去了上诉人的胡言乱语外(不轻信口供),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陈XX实施了杀害陈*A的行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我们大家都不希望续写聂XX案或赵XX、佘XX案,有一天,真凶出现或被害人陈*A回来了。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沈XX在人民法院报上写道:“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四、本案必须澄清的几个问题

凭现有证据,远远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要求,只有确实解决了以下事实问题,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正确性,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1、陈XX、陈*Z、陈*S的口供是怎么形成的,分别关押在看守所哪个监室、同监室关押的还有哪些人?

2、陈*A是死是活?

3、侦查机关给上诉人陈*Z、陈*S看的、对上诉人陈力录音录像照片到哪儿去了?

4、是否存在犯罪现场,还是真的犯罪现场被打扫干净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

5、上诉人陈XX供述抛尸地点多处,何以是抛尸XX河,而不是其他地方?是找不到尸体死无对证,还是根本就没有尸体?

6、装“尸体”的纸箱是买来还是捡来?纸箱的大小、能否装载重百余斤的完整尸体?抬“尸体”的宋XX为何全然不知?

7、陈XX是否用小推车推装着“尸体”的纸箱?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审议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XX

吴XX

二○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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