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起诉书
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基本含义
起诉书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在书写时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压迫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公诉条件
对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剥夺他人生命主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伤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下面是一个案列:
某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威检刑诉〔2015〕10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某村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6月26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铲车在邢台市政*司位于威县洺州镇白伏村北修路工地上施工完毕后,放回车辆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睡在地上看车的伊某某轧死。
2015年6月14日,邢台市政*司一次性赔偿尹某某近亲属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华
2015年10月27日
附: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有上面的总结可以看出,起诉书也是一种法律文书,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压迫注意前后事实。就是把事实的重要事项全部写出来,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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