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这种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的,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原理,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带有储蓄因素,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也不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而应当归属于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因此,本条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本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是指未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受益人。
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行为是危害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的违法行为,不仅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而且也应当剥夺其享有的受益权这一民事权利,不能使受益人因违法行为而得到经济上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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