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遗弃亲生子,于法不容终获刑
2016年1月2日4时许,石家庄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中山西路与友谊大街交口东南角一工地围挡下发现一名男婴。接警民警赶到后迅速将男婴送至附近医院,遗憾的是,男婴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遗弃男婴者张某被警方抓获。近日,张某涉嫌遗弃罪一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的妻子在县医院产下一名男婴。该男婴因早产,出生后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医生建议张某将男婴转院至省会医院治疗。当日下午,张某在省会某医院为男婴办理了住院手续,经诊断为“窒息、肺出血”,医生向张某交代了上述病情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之后,张某表示放弃治疗并强烈要求出院。当晚20时许,张某将自己的亲儿子遗弃在冰冷的水泥地上。
“听医生说先交3万押金还不一定能救活以后,我就想着不救了。家里一个月收入几百元,媳妇又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大儿子刚还在上学,家里实在没能力再花好几万在这个快不行的孩子身上。”一脸悲伤与悔恨的张某对记者说到。
【分析】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哭流涕,反复强调犯罪的原因是自己不知法、不懂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据张某交代,因家庭贫困,他基本上没有上过学,对法律更是无从了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妻子产下的患病男婴负有抚养义务,其对该男婴拒绝抚养、治疗并将男婴遗弃,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桥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案例中,父亲张某即使因为经济能力无法抚养、救治小孩,也要通过正当的渠道寻求救助,不能将孩子遗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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