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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过量饮酒所遭遇的问题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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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饮酒往往会有多个角色参与,由于作用的不同,本文拟分多个部分进行叙述,希望能做出详尽的分析。

一、饮酒者—主要责任

饮酒者应当负起主要责任。这是由民法上的责任自负原则决定的。其实,从一开始,饮酒者都可以避免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但由于种种原因,他放弃了,让自己走上不归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就应当应当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起主要责任。

行为人他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物件,对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负责。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因为我们说违约行为,如果这个标的物还没有交付,现在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毁损灭失,那么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找第三人要求他承担责任。但是侵权法它强调的责任自负这个原则。就是只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谁造成的行为引发的后果,谁来承担责任。

在民事行为中,意思自治原则居于核心地位。也正因此,每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就必须要自负其责,否则,每个民事主体就仅仅拥有权利,没有义务,违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也许,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得已的苦衷。但不要为自己的放纵寻找借口。相比喝酒,健康的意义不言而喻,那才是每个人重要的东西。

不管怎样,饮酒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也必须要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我们应当确立,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例外,但是这个例外不能过于宽泛。这就是仅仅只是把它限定在那些负有保护义务的人违反了义务造成的责任。现在所要讨论的关键的问题是,这个保护义务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它要从哪里产生,原因是什么。如果在法律上仅仅地作一般例举,确实是太过于宽泛,所以需要对保护义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这就要对该法律问题继续进行分析。

二、营业性饮酒场所(宾馆及饭店等处)—相应责任

饮酒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馆、饭店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受害人在旅馆、饭店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其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三、同饮者—少量补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或许,过量饮酒遭遇的法律问题中最让人困惑的可能就是同饮者要承担责任。毕竟,平常的应酬是少不了的。他们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凭什么让他们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公平原则的引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使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包括三个方面: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于“没有过错”,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2、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在实践中,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应当注意以下3个问题:

(1)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公平责任原则与另外两个归责原则的冲突。例如,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了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不能因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受害人具有故意,已被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2)所谓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同情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是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分担”,即要根据双方第2项所列举的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判断:情况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担;一方情况好而另一方情况差的,可以一方负担大部分另一方负担小部分。

综上所述,同饮者应当承担公平责任,承担少量补偿责任。

四、被遗忘的角落

1.同饮者的分类。

虽然同在一桌吃饭,同饮者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也是不可能一样。比如,领导的话你不能不听,个别“酒缸”人士软硬兼施的劝酒。等等。当然,这样细分又会遇到另一个问题,每个同饮者都竭力减轻自己的责任,而法院又没有能力让事实再现,进行调查注定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索性选择一种最不坏的结果—平分,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2.空腹饮酒的责任在谁

不能空腹喝酒,这是常识。但要弄清楚究竟是否为空腹饮酒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即便我们弄清楚了,或许,又会陷入另一种困境,应继续深入弄清的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完全公平分配。但起码我们在考虑案情的时候,也应当想到这一点。

五、实践指导

在社交场合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或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地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六、反思

问题的分析结束了,但案例背后的思考却开始了。

民事责任关系的建立开始于侵权法的颁布。国家向一切个人和组织提出要求,必须尊重他人权利,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作为责任者,都必须无条件接受这一要求,这是一种事先责任。

但是许多事故一旦发生,实际上就没有赢家。因为有许多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如生命等。人们仅仅是在决定谁更倒霉一些。

或许,法律应当围绕激励,而不是强制展开。侵权法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纳-什均衡。否则,当事人总会有激励去规避法律,而不是去遵守它。这就为我们今后的法律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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