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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认定处罚标准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抓住刘-翠急着要赚钱的心理,邓-龙把自己伪装成中介,称可以提供快速赚钱的方法。8月23日,邓-龙提出让刘-翠为其提供除发生性关系外的其他性服务,费用为300元6小时。在此之前,他们两人从来没见过面,对彼此的情况一无所知。刘-翠以为,一个“口头承诺”就能保证不会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他们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后,一同前往邓-龙住处。在刘-翠的允许下,邓-龙开始抚摸她的身体。没多久,邓-龙临时起意,向刘-翠提出发生性关系,刘-翠明确表示拒绝。

被拒后,邓-龙压住刘-翠的身体,并强脱其衣裤,想强行发生关系。刘-翠十分反感并极力反抗,在卫生间内,用棍状物重击邓-龙头部,致其流血受伤,邓-龙未能得逞。头破血流的邓-龙倒在地上,要求刘-翠拨打120急救电话,趁着他接听电话之际,刘-翠逃离房间并打电话报警。事后,警方在医院找到了邓-龙,他也交代了犯罪事实。

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邓-龙强行与刘-翠发生性关系,虽未得逞,但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属于未遂犯,比照既遂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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