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是怎样的
您好,我父亲于2007年5月3日晚于本市某小区物业工作时因某新租房入住的业主毫无理由把车停于他人车位,我父亲请他将车换到其他车位,但对方直接将我父亲(55岁)打倒在地,眼部,腰部多处出血,淤青,当晚报警验伤,也做了笔录,现小区物业居民联名抗议,希望公安局严惩打人者,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现在毫无反映.我父亲又发现眼部淤青消除以后,眼眶下陷,要求对方陪同去医院检查,但派出所人员要父亲自己直接先去医院,是否妥当?第二,派出所多少时间内必须给我们答复,不再拖延?我们有什么对策?(打我父亲的人号称自己"黑道白道"都认识人,且出租房子给打人者居住的本身是位警察,我们很有顾虑.)第三,整件事情有目击证人,监控录象等证据,要求赔偿的话,赔偿的上限是多少?还是要求拘留的话,拘留的上限是否是15天?或者是打官司吗?如何处理对我们老百姓是最佳的?这是一件小案件,但是对我们普通人家来说,年纪那么大的父亲被平白无故打了一顿,也毫无音讯,相当着急的。希望您能尽快给我们建议?谢谢!
律师解答:
1、你父亲可以要求对方陪同去医院看病,也可以自行去医院治疗,因此,派出所让你父亲先去医院治病并无不当.
2、事发后,派出所已到场,并做了笔录,你们应当及时要求派出所开具验伤单,对你父亲的伤势进行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势,你父亲可以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如果达不到轻伤以上的伤势,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若双方协商不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是根据伤势来确定的。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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