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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当之防卫制度本身存在弊端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无过当之防卫的设立将会带来对正当防卫的滥用。

无过当之防卫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限制实施条件,针对性质严重的危

及人身暴力犯罪才可实施,但却没有强度限制,防卫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便存在着严重的威胁,防卫人本来为保护国家利益、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正义”行为就容易越过“度”,发生质变,成为“不义”行为。即没有限制的防卫权,防卫行为容易转化为侵害行为,侵害了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况且,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作了放宽的规定,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防卫过当,当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时,防卫人采取强度较大的暴力去制止暴力犯罪,即使发生伤亡,由于这些暴力犯罪侵害强度大,危害后果严重,不采取强度较大的暴力不足以有效地制止暴力行为,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能依照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抵制暴力犯罪。这样就没有必要规定无过当之防卫制度,扩大正当防卫的外延,从而使防卫过当制度流于形式。

(二)无过当之防卫制度的确立违背了法制发展的潮流。

无过当之防卫包含于正当防卫之中,是私力救济的手段之一。私力救

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即通过国家行使刑罚权保护合法权益而言的,是凭个体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产生国家后,个人把权力让渡给国家,许多权力逐渐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救济范围也逐渐随国家权力的扩大而扩大,公力救济的范围扩大,相应地和私力救济的范围就缩小,也就是说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法律就越发达完备,法治精神越深入人心,私力救济的范围就应越小。所以,公民的防卫权行使的范围也应越狭小。

但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无过当之防卫,赋予了公民针对特定的暴力无限的防卫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防卫权,尽管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缓解严峻的治安压力,将来不及借助公力救济解决的问题,授权公民以私力救济,即行使防卫权加以解决,这不能不承认无过当之防卫制度的确立违背了社会法制发展的潮流。再者,公力救济不能满足目前治安形势需要,不能从各方面迅速及时地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其本身去寻求解决方案,因为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只有通过找出公力救济的存在问题,并加以完善,公力救济的作用才能极大限度地发挥,法治才能得以真正实现,而不是违背法制发展的潮流,以扩大私力救济的范围去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否则,无疑从另一角度助长公民滥用私刑、滥行暴力,无益于社会治安,更造成社会的混乱,使社会向反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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