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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构成轻伤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8年6月22日,我骑一辆踏板式电动车与一辆相向而行的电动车相撞,因而发生冲突,对方拳头击中我右耳,当时鲜血直流。6月24日,我朋友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调查后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7月2日,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给我出具了头部轻伤鉴定的报告。后我多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但事情过去数十天始终无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说:“法医鉴定报告不准,拳击不至于造成脑颅骨损伤轻伤,须作进一步鉴定。”请问,拳击不至于造成头部轻伤的说法有科学根据吗?怀疑最初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在受伤数十天后还能作进一步法医鉴定吗?

律师解答:

拳头打下去会造成何种伤害,应视当时的伤情而定,所以,拳击不至于造成头部轻伤的说法没有科学根据。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而鉴定则应综合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法医学知识,一般来说,只有对于受伤当时不能预期后果的,才可以在受伤后3到4个月内进行鉴定,当然,鉴定后又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的,如果怀疑与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再重新鉴定,不过鉴定的难度会增加很多。而法医在进行鉴定时应以侵害行为实施时受侵害人所受伤害为准,受伤情况不能累计计算。所以,在本案中,受害人在进行法医鉴定时,只能以实施侵害行为时,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为鉴定主体。如果经过鉴定所受伤害为轻伤以上,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为轻伤以下,那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对方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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