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防卫的特殊性该如何认识
(1)犯罪的种类特殊:
刑法20条第三款规定了不法侵害的行为种类范围:即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几类严重刑事犯罪。
⑵防卫的结果特殊:
可以达到的程度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即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⑶适用的条件特殊:
特殊正当防卫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一种无过当防卫,所以除要求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②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明的暴力犯罪。
③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事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对于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
⑷免责的程度特殊:
尽管法条中说这类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并未说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甲使用严重暴力抢劫乙的财产,乙进行防卫时已经制止了甲的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继续“防卫”造成甲的伤亡,否则属于事后防卫,防卫人造成其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我国刑法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刑法的该条规定对于弘扬社会正义,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但是防卫免责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才可以谈免责。特殊防卫之所以特殊,不仅在于防卫结果的无过当,这种无过当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我们要关注进行特殊防卫的条件,尊重特殊防卫权的特殊性,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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