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价换房的程序是什么
一、差价换房前的征询
差价换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出租人)办理征询:
(一)凡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本区县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或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应在当事人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并申办差价换房审核手续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征询;
(二)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差价换房均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前办理征询。
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以下简称 《征询表》),填写后,持《征询表》向出租人进行征询。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在《征询表》所列范围内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二、差价换房的程序是什么
(一)差价换房审核
1、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
(1)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3)有偿转让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凡承租居民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凭银行开具的购房存款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其中承租居民前2年已购房的,凭前2年已购房的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差价换房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
(二)差价换房合同的注记
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当事人的差价换房后,应在开具《通知书》的同时,在差价换房合同备注栏内注记盖章。
(三)变更租赁关系和登记
差价换房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持《通知书》﹑原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和当事人户籍证明或单位注册证明等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换领《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该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同时一并办理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交易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推荐:杭州律师 广东律师 江苏律师 嘉定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