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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公职人员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诽谤公职人员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诽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二、诽谤罪处罚案例

自诉人段XX、钱X、陈XX指控:自诉人均系河南xx学院干部。不断有自诉人的同学和亲戚朋友纷纷告诉自诉人他们在多家网站和博客上发现含有侮辱、诽谤自诉人内容的文章,并说很多人都看了那条帖子,一些人开始在背后对自诉人指指点点、议论纷纷。自诉人按照同学朋友的指引上网查看,发现有人发布题目为《xx学院李某某贪腐事实》的文章,发布人在该文章中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说,李某某到工贸学院后,先后和段XX、李XX、陈XX、钱X、张XX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内容和文字污秽不堪,严重贬低和诋毁了自诉人及家属的名誉和形象,自诉人看后非常生气和愤怒,因不知何人发帖,遂向派出所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系被告人桑xx所为。被告人桑xx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对多名女性多次进行侮辱、诽谤,并且还连带对家属进行侮辱、诽谤,内容已经被广泛传播、扩散,已造成了严重和恶劣影响,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被告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自诉人在内的多名受害人受到家人、朋友和同事的猜疑和指责,造成自诉人及其他受害人在家庭、社会及工作单位里的名誉受到极大毁损,夫妻反目、家庭不和、同事成仇。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诉人在民事部分均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人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或致歉信

三、判令被告人在网站刊登声明或致歉信,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四、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上面的法律知识给我们一定启示,对于某些诽谤公职人员经调查后属实的情况,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公职人员因诽谤造成的经济和人身伤害是需要赔偿的,这就要求我们作为公民需要规范自身的言行,如果您还有任何关于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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