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多次庭答辩状中诽谤对方算散布诽谤行为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多次庭答辩状中诽谤对方算散布诽谤行为吗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二、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1、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2、法庭辩论前,审判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第一轮辩论时,当事人(代理人)如有书面意见的,可以记录为“宣读代理词(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辩论要点。对于当事人言辞过急或与本案无关及重复的辩论意见,审判人员应该及时制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发生上述情况,书记员不要记入笔录。

3、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或当事人认为(经审判人员许可)有新的事实需要核实的,应该宣布“法庭辩论暂停,恢复法庭调查”,书记员应该记入笔录。核实完毕后,应该宣布“法庭调查完毕,恢复法庭辩论”,并记入笔录,避免将调查和辩论混淆。

4、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人员应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确认没有以后,方可作最后陈述,书记员应该将该询问及当事人的回答记入笔录。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