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法有哪些内容
随着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遗弃罪所保护的法益也在不断变化,且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1950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134条对遗弃罪作了如下规定:“对于有养育或特别照顾义务而无自救力之人,有履行义务之可能而遗弃之者,处3年以下监禁。犯前项之罪致人于死者,处4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在此,遗弃罪被规定在第十章侵害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罪中,而且遗弃罪的义务包括特别照顾义务,并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
但是,在1979年刑法典中,遗弃罪被规定在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当中,这说明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旧刑法中的传统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行为主体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并且是按照亲属法的规定来定义行为主体与“扶养义务”的。
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取消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设置,将其中的6个罪名全部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遗弃罪的保护法益明显不是家庭成员间的伦常关系,而应是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或者说应该将“拒不扶养”解释为使被害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的犯罪。显然,并非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才能产生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这样,对本罪的行为对象就应当作扩大解释。笔者支持将遗弃罪作为使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来定义。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7、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8、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遗弃罪怎么判刑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追诉期怎么认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原理,遗弃罪的追诉期为“经过10年”(刑法第87条第2款)。即经过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遗弃罪又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即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持续地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为停止。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遗弃罪的追诉期不是从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应从遗弃行为的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司法实践中,许多被遗弃的人大多为年幼有残疾的儿童或年老痴呆的病人,还有一些是将病人遗弃在医院一走了之,致使被遗弃者或是因年幼、痴呆不能说清遗弃人的情况,或是医院无法找到遗弃人而使案件一拖多年。目前,国内已知遗弃行为时间最长的案件竟达27年。由于遗弃案件拖的时间长,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即遗弃人与被遗弃人的基本情况也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在遗弃罪追诉期的认定上,既需要查明遗弃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也需要查明当事人双方的目前情况,通过分析确定遗弃行为的终了日期,最后决定是否应当追诉。
1、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遗弃人主动停止侵害,重新扶养被遗弃人的,其遗弃行为自重新扶养被遗弃人之日起视为终了;
(2)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遗弃人因下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暂时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不能视为终了,而应视为追诉期的暂时中止,待日后遗弃人再次上岗、又获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继续计算。
2、被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被遗弃人在被遗弃期间死亡的,遗弃人的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死亡之日起视为终了;
(2)被遗弃人长大成人,或病愈复康,自身已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此时,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被遗弃人因病或因残终身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遗弃人则应当承担被遗弃人终身的扶养义务,直至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其遗弃行为才能视为终了;
(4)被遗弃人被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且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与遗弃人签订收养协议并经法律程序确认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应视为终了。但这一情况只是假设,实践中尚未见到过。
而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被遗弃人在遭遗弃后,被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被遗弃在医院的病人也被医院长期所照料。公民、社会福利机构及医院医务人员给予了被遗弃人人间的温暖和关爱,使被遗弃人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或恢复健康。但也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遗弃人没有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就无须再追究遗弃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非经法律确认,不得转让或者免除。公民、社会福利机构及医院医务人员对被遗弃人的无私奉献精神,应当为社会所弘扬,但并不能替代和免除遗弃人的法律义务,更不能成为遗弃人的遗弃理由。
在确认遗弃罪的追诉期时,应当仔细分析遗弃人与被遗弃人双方已经发生变化了的情况,最终确定遗弃人的遗弃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对于仍在追诉期限内的,应当追究遗弃人的刑事责任。
如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知识,需要咨询的,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