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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诽谤企业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微信朋友圈诽谤企业:

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具体您可以参看以下讲解。

(一)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如法律规定禁止毁损他人的财产,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财产的行为,即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如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地下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施工者没采取该项措施,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房屋被侵占,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租金收入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的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疗、住院费用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现实世界中的任何现象的出现总是由另一现象引起,引起后一现象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备环节。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据原因对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来判定,由此决定各个原因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则是根据原因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加以判断。直接原因直接产生损害结果,与结果具有必然联系,间接原因一般只是损害发生的偶然性条件,不必然产生损害后果。因此,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间接原因行为就需根据其在侵害结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全部责任。

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恣意制造谣言,在信息传播急速化的自媒体时代,任何公民的言行都更加需要抱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切勿因为一时兴起,将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诽谤毫无疑问是不正确的,因此在生活中,大家应该谨慎自己的言行,不要发表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话语,如果遇见相关的被诽谤的事情,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而不是依赖暴力解决。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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