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教师致死会坐牢吗
一、学生伤害教师致死会不会坐牢
学生伤害教师致死
11月12日下午4时许,沅*市三中某班学生罗某杰(男,16岁,沅*市草尾镇人)与班主任鲍某(男,47岁,沅*市阳罗洲镇人)发生争执,罗某杰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件发生后,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调度,要求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案件,公布事件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加强安全防范和监管,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所以,十六周岁杀人的,构成杀人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具体案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不会被判死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因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原因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1.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属于教师禁止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这属于教师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和赔偿责任。例如在某地农村小学课间操中,一学生比较淘气,在做课间操是不认真做操,班主任提醒后,仍然不见效果,于是班主任踢了学生脚踝一脚,结果造成学生脚踝凸骨裂伤,共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由于学校和班主任时候及时为学生治疗,并多次看望学生,并另行补偿了学生5000元钱,因此家长没有深究,事后学校也没有对教师做出任何处罚。还有在本文典型案例介绍属于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上述两种情形都是发生教育教学过程中,属于教师故意行为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2、教师侮辱学生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
由于教师的语言违法行为,侮辱学生的人格,会极大的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容易引发学生自残行为。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和男生接触,在一次习题课上,该女生又和男生说话,教师批评说;“你说你一个女孩子怎么这么贱呀,不招惹男生你受不了呀!”该女生听后立刻大哭,用头部在课桌上猛烈撞击,造成鼻孔出血。随后教师立即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道歉,家长也未深究此事。该案是教师用极贬损的语言侮辱学生,造成了学生自残的伤害事故,虽然是学生自残行为,但是由于教师的侮辱性语言而引发的,因此学校应承担责任。
3.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例如,体育教师张某在上完体育课后,让学生整理体育器材,在学生整理体育器材过程中引发学生伤害事故。该案就是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行为仍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也由学校承担责任和赔偿责任。但学校是否可以向教师张某追偿取决于教师张某是否有重大过失,而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届定,但在本案中教师张某让学生整理体育器材明显违反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构成了重大过失,学校应向教师张某追偿。
4.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因违法犯罪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例如早晨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学生造成烫伤就属于这类事故,在该类事故中,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就应承担责任,由学校和致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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