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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开庭,在日律师:刘鑫证言十分关键,会判刑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江-歌案开庭,在日律师:刘-鑫证言十分关键

日本法律重“教育”而非“惩罚”,江*案中被告人不会被判死刑,判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日本法律没有规定刑诉附带民诉,但江-母可在庭审结束前,向被告人提起损害赔偿,也可表明保留民事赔偿诉讼权利,待被告人刑满回国,根据中国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12月11日,中国在日留学生江*被害案中的被告人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初次接受开庭审理。此前围绕江*案的审理、江-母的救济措施,以及本案关系人刘*的责任等问题,曾引发舆论热议。作为驻日本的中国律师,笔-者想凭借近20年的实务执业经验,从律师角度,分析一下陈**在日本接受刑事审判的走向及此案带来的提示。

刘-鑫的证言十分关键

陈**以杀人罪被起诉。日本刑法规定,犯杀人罪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限度是30年,即有期徒刑最长可判30年。

从日本刑法看,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对犯“杀人罪”的被告人进行审理时,法官关注的重心是:一,导致杀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是“故意”杀人。法庭庭审时经常听到的一个专业词汇是被告人是否有“杀意”,指的就是“故意杀人”;三,杀人“动机”是什么,即杀人的目的,比如抢劫财物而杀人等。

下面从几方面推论陈**是否会被判死刑的依据:

1,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中被害人江*有没有不当言行,是促使被告人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决定因素。根据日本媒体披露的信息,我认为日本检察官可能会对“因果关系”提出指控意见。

据报道,本案关系人刘*2016年5月认识被告人并开始同居,同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刘*被赶出家门,9月2日,同乡江*主动将刘*接到自己住处同住,在此期间,陈**仍对刘*纠缠不放。11月2日,陈**找到江-歌住处,只有刘*在家,应刘*要求,江*特意从外赶回,帮助刘*应对无理纠缠,并要报警时被刘*制止。之后,三人前后离开。当晚,陈**再次骚扰,最终惨剧发生,江-歌被刺身亡。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则反映出两个问题:第一,陈**知道江-歌主动收留刘*,可能产生怨气——若无江*,刘*早晚还会回到身边;第二,刘*在江-歌处居住期间,陈**无理纠缠时,可能都因江*的出面,才使刘*得以脱身。因此,陈**对江-歌可能早有怨气,表现在残杀江*时刺10刀,刀刀致命。

因此,日本检察官可能会指控陈**残杀江-歌存在“因果关系”。但辩护方可能从陈**与江-歌间并不存在个人恩怨出发,得出陈*峰是“激情杀人”,不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因果关系”,目前提出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陈**的笔供,刘*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记录。刘*的证言很关键,比如,刘*证明陈*峰除威胁过她也威胁过江-歌,或微信中也有类似留言,同时江-歌也曾接到过陈*峰的威胁性微信的话,是有证据力度的。但这些情报有待开庭后揭晓。

2,是否“故意”杀人?

根据上述的“因果关系”,日本检察官会指控陈*峰“故意杀人”,在起诉书中会阐述陈*峰“故意杀人”的证据。

检察官指控陈*峰“故意杀人”的证据由人证、书证、物证组成。其中被告人陈*峰行凶的一把19.5公分长的水果刀的归属至关重要。根据日本刑法规定,超过6公分的刀具,未经允许,不得随身携带。假如陈*峰随身携带禁止刀具,则违反日本刑法的规定,陈*峰用此行凶,同时犯有“凶器准备罪”。如果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会随身携带一把足以致命的水果刀,因此其目的就是以武力威胁、行凶。

辩护方或会主张陈*峰针对江-歌没有主观上的“杀意”,因此不是“故意杀人”。关于检察官提出的物证,辩护方可能会以水果刀不是被告人带来的为之辩护。因此,刘-鑫的证言很关键。

如果刘-鑫证言中,有在江-歌家看到过这把水果刀,甚至用过,则证明被告人没有携带违法刀具,水果刀不是事先准备,不符合“凶器准备罪”的要件,所以主观上没有“杀意”。

但本案中残忍的杀害手段,会证明陈*峰主观上有“杀意”。因此,笔-者认为法官的判决会支持检察官的指控。

3,杀害的“动机”是什么?

作为在日中国律师,笔-者认为陈*峰的杀人“动机”,不是短时间形成的,是有背景的,是独生子女特有的以自我为中心,不惜一切和不计后果的行为。即使有后果,也有家里人处理。因此,陈*峰的杀人“动机”非一日之寒。

但是对此背景毫无所知的日本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甚至陈*峰的代理律师可能都很难理解,陈*峰的杀人动机究竟是什么,在日本检察官的指控中,也很难提出能够说服人的理由。辩护方也很难在“动机”上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客观上分析,是江-歌收留刘-鑫,也是由江-歌出面阻止陈*峰见刘-鑫,于是陈*峰将怨恨转移。这是陈*峰的杀人“动机”,但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

4,本案证据探讨。

证据决定判决结果,证据主要包括人证、书证、物证三个方面。本案能作为人证的是刘-鑫、江-母及与案件发生时的相关人。

其中,刘-鑫的证言最为重要。比如微信信息、与陈*峰同居期间的情况,与江-歌同住期间的情况,特别是事件发生当日的一切情况和当时的详细情况。刘-鑫的证言,既可以作为检察方起诉的证据,也可能成为辩护方的证据。比如提过的物证水果刀。

书证是指陈*峰的笔供、微信等。据媒体报道,陈*峰在警察、检察官提审期间使用沉默权,在这之后虽做了笔供,但能作为检察方的证据不多。

物证除上述的水果刀外,警察现场提取的证据等,作为物证提交法庭。

5,被告人接受公正审理的权利与日本律师制度。

被告人陈*峰要承担刑事责任毫无疑问。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由律师出庭为其辩护,没有律师出庭,不能开庭审理。因此,日本实行国选律师制度,为确有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有经济条件,可以自费聘请律师。

据媒体报道,被告人陈*峰已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日本律师通常做无罪辩护,这是因为被告人在未被法官宣布有罪前,只是犯罪嫌疑人。检察官要充分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或检察官的证据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被采用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律师的职责就是对检察官的举证提出质疑,同时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而实现被告人通过公正的审理,获得公正的裁判。但被告人如果在与其沟通时,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提出过分要求,律师可提出辞职。

被告人很大可能不会被判死刑

据报道,开庭前江-母开展的签名活动,实际签名已达20万人,网上签名超过150万人,江-母在开庭前准备交给检察官或直接提交法庭,签名的诉求是判陈*峰死刑。

日本是司法权独立的国家,不受行政干扰,更不受社会舆论决定判决的结果。日本法律规定中,赋予法官独立审理刑事案件的权利。法官通过检察官、律师对证据的质证、辩论,形成法官独自判断的“心证”。可以说庭审的过程,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一旦“心证”形成,决定了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日本在2009年开始实施裁判员裁判制度(陪审员)。陪审员由法院通过任意机选,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抽选后,作为陪审员候补,最后由法庭从中任意抽选6名作为陪审员。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由3名法官,6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决定被告人刑期时,陪审员可提出意见,最终决定由审判长作出。

在日本,具备“因果关系”、“主观故意”、“动机明确”三个要件,而且被害人2名以上的,才可能被判死刑,或强盗、抢劫财物杀人的也可能被判死刑。

日本法学界、律师界主张废除死刑的呼声很高,日本律师联合会曾向国会提交过“停止执行死刑法案”。日本实行的审判员制度,也是通过市民的判断,对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提出意见,从而减少死刑的判决量。

日本刑法理论,注重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即通过刑事处罚,让被告人认识到犯罪责任所在,从而悔改,重新做人。

在法院里,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官大有人在。在这样的环境下,征集签名影响法官判处被告人陈*峰死刑是不可能的。

综上并结合之前实际案例,笔-者认为审理被告人陈*峰的合议庭,根据证据确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杀意”,和对被害人江-歌残忍的杀害结果,最终做出的判决不会是死刑,判处10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可能性较大。

由于中日间没有司法合作关系,陈*峰被判刑后,不能被引渡回国,在日本的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直接被遣返回中国。

刘-鑫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关系人刘-鑫是一个重要证人,尽管没有亲眼看到被告人行凶,但作为被告人曾经的恋人,对其为人应十分了解。

案发当天下午2点,被告人到江-歌的住处纠缠刘-鑫,后江-歌赶回劝说不果,两段时间,发生了什么,只有刘-鑫和陈*峰知道。这两次江-歌介入陈*峰与刘-鑫之间的调解角色,不同于之前陈*峰经常骚扰刘-鑫时,江-歌所充当过的调解角色。

案发当晚,刘-鑫给江-歌打电话,说陈*峰还在纠缠,这期间刘-鑫与陈*峰之间所发生的事,或许决定了陈*峰要采取暴力解决的原因。恰恰对这段时间所发生的事,江-歌可能一无所知。因此,刘-鑫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说,刘-鑫能预见陈*峰在深夜尾随是来者不善,所以,采取“紧急避险”的自我保护措施并没有预见到其会对江-歌下毒手。因此,刘-鑫对陈*峰的行凶、江-歌的被害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我个人认为,去年11月2日下午至被告人尾随到江-歌住处为止,如果关系人刘-鑫没有将陈*峰的思想变化或处于亢奋状态,容易走极端的信息及时告诉江-歌,让江-歌在关键时刻做出错误判断。那么,尽管刘-鑫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没有及时将陈*峰的情绪变化的重要信息传达给江-歌,还是负有责任的。

江*母亲有哪些救济措施?

日本目前的法律体系,没有规定江-母有权向刘-鑫提出损害赔偿。但江-母现阶段可利用日本的法律救济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尽管日本法律没有规定刑诉附带民诉,但江-母有权在庭审结束前,向被告人陈*峰提起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有个人破产制度,即使赢得判决,陈*峰没有偿还能力,或申请个人破产,都可规避偿还的责任。

因此,需要江-母在庭审结束前,表明保留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在陈*峰刑满释放回国后,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笔-者在日本从事律师工作多年,近年处理留学生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增多,涉案留学生年龄多在20岁左右,多为独生子女。他们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社会教育不足的特点,往往不顾他人利益而满足个人需求,人格扭曲,最终在世界观尚未成熟时走上犯罪之路。

因此,笔-者建议江-母以江-歌的名义成立“江-歌基金”,公布江-歌被害事实,宣扬江-歌精神,并将此作为一项公益事业,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留学生知道如何规避风险。

从上面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这个杀人案件,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对于自身的人身安全等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跟他人发生一些正面冲突,这样会减少风险的发生几率,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请大家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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